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10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明軒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
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