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麗蓉 、 李牽弟 、 鄭素貞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3,4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3,800元×79平方公尺)+房屋現值133,200元=1,22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
㈡、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市○○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
62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全部),以及系爭房地之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另應提出被告李牽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若不知身分證字號可至本院閱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