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44號原告 馮崇維 桃園市○○區○○街○○○巷○○號5樓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 曾愛婷 訴訟代理人 王弘熙 律師
呂秋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年7月2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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