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19號附民原告 吳旻倩 附民被告 謝志偉
李則賢 張詠緁 楊孟勳 王學良 甘仲軒 陳凱琳 潘忠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上開被告雖非本案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詐欺之共犯,須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黃柏嘉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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