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 呂如惠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被告 郭周五妹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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