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8號原告 劉先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本件原告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