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18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品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8年度原易字第2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郭品騫所涉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嫌重大,且所述前後不一,且經通緝到案,另有其他案件經新竹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8年4月13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我有快出世的小孩,經濟重擔在身上,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竊盜罪嫌,業經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內事證足佐,認被告所涉竊盜犯嫌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於本案前曾經新竹地方檢察署、桃園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未確定,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或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足認其仍有羈押之必要至為明灼。是本件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再參諸被告所涉犯之上開犯行,侵害社會秩序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此外,卷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所定之情形,則原羈押原因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以上揭情詞聲請停止羈押云云,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洪瑋嬬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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