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王紋瑩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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