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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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3號

原告 柯明福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

原告 柯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雲家羚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所示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事項

一、應補正事項:

㈠起訴狀記載原告柯尊華有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委任狀,應補正之。

㈡原告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5,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訴。

二、應陳報事項:

㈠原告柯明福之最新戶籍謄本、原告柯尊華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張艷之 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原告請求醫療費部分,應以附表方式陳報由誰支出、就醫日期、醫療院所、科別、金額等,並提出完整、清晰之醫療單據(應按日期依序排列)。

㈢原告請求喪葬費用部分,應以附表方式陳報由誰支出、支出時間、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應按日期依序排列)。

㈣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㈤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嘉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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