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6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富山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