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52號

原告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83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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