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083號
上訴人 張哲榮
被上訴人 邱佳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佳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