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94號原 告 昌明弘 被 告 劉杰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6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