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5月12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就該應執行刑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印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2/14108/06/18107/09/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273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61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4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簡字第319號109年度嘉簡字第319號判決日期109/03/31109/04/07109/05/25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27號109年度簡字第319號109年度嘉簡字第3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12109/05/19109/08/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35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35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52號編號1-6已聲請定應執行徒刑10月、桃檢110執助42號
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09/27109/05/03109/04/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422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00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319號109年度嘉簡字第920號109年度嘉簡字第920號判決日期109/05/25109/07/24109/07/24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319號109年度簡字第319號109年度嘉簡字第92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8/03109/09/25109/09/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52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72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72號編號1-6已聲請定應執行徒刑10月、桃檢110執助42號
編號7罪名竊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05/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267號判決日期110/03/31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2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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