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吳竑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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