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53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蕭明菖

被告 林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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