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74號
原告 張家麟
被告 楊情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8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
法官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