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 鐘伯星 即甲右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姓名「甲○○」,應更正為「鐘伯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將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之姓名係鐘伯星,有刑事案件移送書及偵訊筆錄等資料在卷可憑,所載甲○○顯然係沒寫,惟此誤寫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更正,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