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14號原告 蔡和桂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甘存孝 律師複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被告 柯立緯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
陳義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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