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勝己選任辯護人余泰鑫律師被告賴思凱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原記載「扣案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應更正為「扣案之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扣案之行動電話號碼誤載如上,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李文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