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考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78號上訴人 邱德修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考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上訴人雖曾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2年5月2日以102年度勞抗字第14號駁回抗告確定,有該抗告卷可據。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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