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107號上訴人 蔡和桂 訴訟代理人 范士琦 律師被上訴人 柯立緯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鄧凱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楊博欽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