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107號上訴人 蔡和桂 訴訟代理人 范士琦 律師被上訴人 柯立緯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鄧凱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楊博欽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金來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