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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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智翔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四九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張心緯 告訴被告游智翔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峰巨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