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95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被告 王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所有不動產價值部分,有再予調查之必要(函請鑑定人補充說明),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政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