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95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被告 王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所有不動產價值部分,有再予調查之必要(函請鑑定人補充說明),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