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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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明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5月13日101年度簡字第16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含證物)繕本乙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