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即原告 吳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得依前開規定為移送者,必以法院就該訴訟無管轄權為要件,如法院就訴訟事件有管轄權,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分別為同法第24條、第27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主張依「Yahoo!奇摩服務條款」、「Yahoo!奇摩知識+使用規範」、「Yahoo!奇摩移除標準」、「Yahoo!奇摩知識點數表」及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為其請求權基礎,而上開Yahoo!奇摩服務條款第26條、Yahoo!奇摩知識+使用規範第8條均約定,與上開條款及使用規範有關之爭議,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服務條款及使用規範附卷足參,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揆依前揭說明,本件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況本件被告已就本件訴訟所涉實體爭議為答辯,且不同意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從而,原告聲請本院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中地院,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至原告是否得否依上開Yahoo!奇摩服務條款、Yahoo!奇摩知識+使用規範、Yahoo!奇摩移除標準、Yahoo!奇摩知識點數表,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問題,尚與本件判斷本院有無管轄權乙事無涉,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