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9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8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淑怡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陸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至第4行「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西子灣』之男子」應補充為「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西子灣』之成年男子」,第8行應補充為「自用小客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淑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學歷為高中肄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637公克,驗後淨重0.627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7月0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0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8736號被告陳淑怡女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鄰○○○
路308巷4號居高雄市○○區○○路231號26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淑怡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01年2月間某日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西子灣渡船頭,以新臺幣3000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西子灣」之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9公克,驗後淨重0.627公克)並持有之,嗣於101年4月23日凌晨4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神農路口,乘坐由 許孟立 駕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小客車,因該車違規為警攔查,當場經警於車上扣得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被告於前開時間、地點持有第│││述│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被告所持有之上揭毒品檢出甲│││醫驗字第20004號濫用藥│基安非他命成份之事實(驗前│││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淨重0.637公克,驗後淨重││││0.627公克)│├──┼───────────┼─────────────┤│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被告於前開時間、地點,為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扣得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品目錄、扣押物品清單各│之事實│││1份、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蒐證照片共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檢察官陳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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