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98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陳任柏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1月間向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現金卡,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
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經
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之結
果,堪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契約、民法第312條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2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20
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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