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34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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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被告 王存欽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34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9,074元,及自民國(下同
)96年6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373,533元,及自96年2月25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4,96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事實及提出之證物,經互核後相符,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