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34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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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被告 王存欽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34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9,074元,及自民國(下同

)96年6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373,533元,及自96年2月25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4,96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事實及提出之證物,經互核後相符,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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