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選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抗字第1號抗告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當選無效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九十九年度選字第五號),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張浴美法官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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