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選人有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係主張南投縣南投市第9屆市長選舉,被告有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等情,依上開規定,原告應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提起之。經本院向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函查之結果,該委員會係於民國98年12月8日公告前揭選舉之當選人名單,有該委員會函附之98年12月8日投選一字第09811502841號公告影本附卷可稽。是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區之候選人如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至遲應於99年1月7日前為之。惟查,本件原告係於99年1月8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有起訴狀上本院之收文章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顯逾前述期間,即有上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所稱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且此情形又屬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蔡岱霖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