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富利旺不動產企業社即 楊玉彬
訴訟代理人 張國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宙 超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