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昭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
同)75,60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7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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