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事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事聲字第55號
異 議 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相 對 人  陳奕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
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促字第15468號裁定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6月2日所為本院10
5年度司促字第1546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業於10
5年6月6日送達異議人,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異議人
於同年月8日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
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
符,應屬合法。
二、異議意旨略以:
異議人受讓之債權經郵務送達結果以「招領逾期」退回,應
認已達到相對人而生效力,原裁定認債權讓與不生效力,顯
屬有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之外,
尚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準此,法院對於支付
命令之聲請,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審查時,雖僅為形式
上之審查,但並非謂法院不得審查實體上權利要件是否存在
,若法院為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之聲請欠缺實體法上權利
保護要件,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另按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29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因此,債權讓與契約,在
未經通知債務人之前,縱然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
,但仍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此不因讓與通知性質上屬於觀
念通知而有不同。據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
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又此
乃權利障礙事項,無待相對人抗辯,法院於支付命令之聲請
程序中,自應依職權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
審查,發現欠缺民法297條第1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
,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又債權人聲請支付
命令時,須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
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若可知該
債權讓與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
正,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亦同此見解)。
四、經查,異議人主張相對人積欠第三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臺幣252,442元,及自9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經該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第三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經該公司讓與尚億鑫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再經讓與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後經
讓與原告,為此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並提出授
信明細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68944號民事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
函、信用借款契約書及本票影本經銷合約書、債權讓與證明
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五、惟按郵務機關送達掛號郵件至送達處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時,僅投遞招領通知於信箱內,該招領通知僅註明應於一
定期限內前往某郵局領取掛號信件,縱相對人有收受該招領
通知,然於前往郵局領取前,亦無法從招領通知得知該信件
之種類及內容,自難認於郵局待招領之信函已置於相對人之
支配範圍內,達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即謂該信
函已到達相對人。本件異議人提出之存證信函,係因招領逾
期而遭退回,有異議人提出之信封戳章可稽,依前開說明,
尚難認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且亦未據異議人提出曾聲請公示
送達相對人之相關證明,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命其補正已合法
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其亦未於補正期限
內補正,自難認該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通知相對人。而依民
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於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送達相對人
之前,該債權讓與對相對人不生效力,異議人即無從對相對
人主張債權,亦不得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從而,本
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核
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
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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