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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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元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10013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4031號),暨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4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元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宗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6月21日執行羈押。本院業於10
2年9月3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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