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告張勿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張明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8,000元(先備位之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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