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2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洲正上列被告林洲正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532號、102年度偵字第14551號),被告林洲正素行極為不佳,前曾犯多次偽造文書、多次詐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強盜、多次竊盜、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搶奪等罪,本案又觸犯高達五次之竊盜犯行,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如附件所示,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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