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 徐聰順
徐聰榮 被告 姚天成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5,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賴彥魁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