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8號原告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喨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被告地址(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13樓);㈡起訴之聲明(依原告訴狀及補正狀所載,僅為訴請撤銷被告機關原處分,而原告起訴時併有檢附訴願決定書影本,惟起訴之聲明,並未載明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因之原告起訴之聲明是否包含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尚有未明,應請原告補正。);㈢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起訴之聲明請求退還已繳納之罰鍰部分,惟並未載明其原因事實,應予補正表明。)。又依原告訴狀及補正狀上具狀人欄之簽章,似為列印或影印製成,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代表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部分程式尚有瑕疵,應補正簽名或蓋章。
二、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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