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412號原告 藍福田
藍桂枝 藍月嬌 藍桂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告 藍福來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被告 藍阿蝦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兩造應就被繼承人 藍福成 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藍福來應將坐落臺中市○里區○○○段○○○號田地、面積5,573平方公尺所有權二分之一移轉登記為兩造等六人公同共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六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藍福來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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