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2號聲請人 胡君安
胡芷瑄 胡芷嫣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進保
黃玉貞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751,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6,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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