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7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陳明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8953號、第9506號、發查偵字第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9月29日在臺北市○○區○○○路○段○○號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內因敗血症、吸入性肺炎、多重器官衰竭等疾病死亡,此有選任辯護人於98年10月1日陳報之刑事陳報狀所附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死亡證明書(98中院Z000000000號)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就被告甲○○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楊台清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