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04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及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已為拋棄繼承之准予備查函。
二、請提出同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外祖父母已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