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72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洪文慧法官陳雯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003│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