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袋(驗餘淨重共伍點肆壹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7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袋(驗餘淨重共5.410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9月2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17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1頁)。而扣案之白色及白色透明結晶5袋,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5.4106公克)無訛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5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72513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足憑(見毒偵卷第38頁)。上開扣押物既均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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