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宗霖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837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民國100年8月3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0年8月30日起至102年8月29日止,期滿未經撤銷。又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0年度偵字第2837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100年8月3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0年8月30日起至102年
8月29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分別為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6著作財產權人欄所示公司所享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且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經證人即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總幹事 陳文銓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書、檢視報告書、盜版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一覽表、扣案光碟及其內容顯示照片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對於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本案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物,得單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綺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一│北斗無雙│一片│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二│吉他英雄:搖滾巨│一片│Activision公司│││星│││├──┼────────┼──┼──────────────┤│三│惡魔獵人4│一片│Capcom公司│├──┼────────┼──┼──────────────┤│四│獵殺:惡魔熔爐│一片│BethesdaSoftworks公司│├──┼────────┼──┼──────────────┤│五│真三國無雙5│一片│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六│SEGARALLY賽車│一片│SEG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