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人 趙武長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上訴人 黃天福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22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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