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陳美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瑞璣┌────────────────────────────────┐│支票附表100年除字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温朝興 │臺中商業│100年3月│20,882元│SIA│││││銀行股份│31日││0000000│││││有限公司││││││││水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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