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
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辛○○違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處罰金壹萬伍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同時終止與戊○○○、丙○○○、甲○○○、己○○○、寅○○、卯○○○
、癸○○、壬○○、庚○○○○、丑○○○、丁○○、子○○○、乙○○○之勞
動契約並均未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勞工資遣費,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十三個勞動基準
法第七十八條所指之違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
定之罪名,為同質想像競合犯,應從一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