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七一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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